本測試由香港教育統籌局及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舉辦,著重檢視在職及將入職的普通話教 師 教授該科的語文能力,並無特定的語文知識或理論,其目的是要找出參加評核者在指定的領域內是否達到一定的標準和要求,以保證教師的語文能力達到一定的水平。
報考資格:申請人須在一次或多次香港中學會考考獲不少於五科 E 級或以上的成績 ( 包括中國語文科或英國語文科 ) 或相等學歷。
測試範圍:共分四個卷目 :
卷一聆聽與認辨
卷二拼音
卷三口語能力
卷四課堂語言運用 ( 必須是任教中的普通話科常額教師 )
測試日期:由 2003/04 學年開始,每年會舉辦兩次,舉辦時間為 3 月和 9 月。
成績評定:評核成績分為五等級:
得分 90% - 100% ………….. 五等 ( 優異 )
得分 80% - 少於 90% .......... 四等 ( 良 )
得分 70% - 少於 80% …….. 三等 ( 達到基本要求 )
得分 50% - 少於 70% …….. 二等 ( 未達到基本要求 )
得分 0- 少於 50% …….. 一等 ( 離基本要求較遠 )
豁免評核:如在國家語委普通話水平測試中取得二級乙等或以上成績者,可豁免評核「卷三 - 口語能力」部份。如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之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中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績者,可豁免評核卷目有:
聽力部份 ……… 卷一聆聽與認辨
譯寫部份 ……… 卷二拼音
口試部份 ……… 卷三口語能力
但所有的豁免評核卷目只列為三等 ( 達到基本要求 ) 之評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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